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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通知書與傳票的區別

應訴通知書與傳票的區別;

1.應訴通知書壹般只發給被告。告知其被起訴,告知其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2.傳票是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到案的憑證。有關人員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原審人或證人。傳票是人民法院立案並按法定程序發送給本案相應當事人,當事人必須按法定程序參加訴訟、履行法定義務的強制性司法文書。案件受理後,向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的傳票壹般是到庭或參加證據交換的傳票。傳票通常也被用作當事人進入法庭的通行證。

收到應訴通知書後應準備以下材料:

1.為對方起訴狀的內容準備相關證據,能夠證明相關事實的證據,推翻原告起訴狀中相關事實的證據;

2.註意舉證期限,在法院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3.為原告的起訴準備相關的法律法規;

4.撰寫答辯狀,針對原告的訴訟提出答辯狀,連同相關證據壹並提交法院;

5.準備好相關身份資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

綜上所述,應訴通知書和傳票是不同的概念。應訴通知書只發給被告,通知被告出庭。至於傳票,這個是通知被告和原告雙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125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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