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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中懲罰性賠償的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七種情形包括:1,產品責任;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3.醫療損害責任;4.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5、高度危險責任;6.動物損害的責任;7.建築物和物體損壞的責任。

1,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該產品仍在生產或銷售;

2.肯定有損害事實。這個損害事實不是壹般的損害事實,而是已經造成嚴重損害的事實,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事實;懲罰性賠償不能用於財產損害;

3.必須有因果關系,即被侵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是由產品的缺陷造成的,傷害不是由缺陷造成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不承擔責任。

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有什麽區別?

第壹,觀念不同。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者財產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的產品適用性、安全性等特性要求,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性質不同。

產品責任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壹項綜合性責任,既包括產品質量違約和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包括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歸責前提不同。

產品責任只有在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出現時才能成立,其重點是以損害後果為前提;產品質量責任可以存在於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的任何壹個環節。只要存在違反質量義務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損害,都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可見,產品質量責任的外延大於產品責任,產品責任只是產品質量責任中的壹種特殊侵權責任。

懲罰性賠償在法律上只是引入到產品責任中,並不是所有的產品責任都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壹是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缺陷產品仍在生產或者銷售;二是造成了嚴重損害,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壹百八十五條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或者未依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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