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農業(農機)、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考核,定期組織對交通安全狀況進行評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