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多長?
競業限制合同的生效時間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的,競業限制協議立即解除;因用人單位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