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或宏觀方面的差異:
1.法律來源
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2.法典編纂
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而普通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制定法壹般是單壹的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3.法律結構
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歷史上,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就是普通法無法彌補損失時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法律的適用
從法律適用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的是成文法的規定,非常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