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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不需要法律嗎?

需要。只是普通法系以判例法為主,但也有憲法、民法等成文法,大陸法系則相反。(判例法壹般指高等法院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樣的原則或規則對未來的判斷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因為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制的,所以也叫法官法。)

以下是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或宏觀方面的差異:

1.法律來源

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2.法典編纂

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而普通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制定法壹般是單壹的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3.法律結構

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歷史上,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就是普通法無法彌補損失時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法律的適用

從法律適用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的是成文法的規定,非常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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