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壹般來說,想要順利進入公檢法系統工作,必須通過公務員考試或者公檢法系統公考。
司法考試報名
(壹)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放寬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地點的意見》(司法部通〔2007〕3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西部地區(西藏除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資格條件放寬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該政策適用期為2007年5月至2011年65438+2月31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具有港澳臺學歷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進行學歷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
(四)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