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開發商在推廣自己的產權式酒店房源時,告訴購房者可以獲得獨立產權。那麽,如果政府相關部門不允許開發商將原本被批準設計為大空間的商品房擅自分割出售,那麽個別酒店客房將無法辦“小產權證”(即消費者無法取得獨立產權)。這樣消費者買房後必然會有壹定的法律風險。
風險2
無法取得“小產權證”,開發商可能會轉而“出售”產權酒店的“租賃權”,該酒店仍可申報為產權酒店。在法律上,租房權和擁有房屋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賃權屬於債權範疇,是壹種相對權。承租人(即消費者和投資者)必須與出租人(開發商等)合作。)來行使自己的房屋租賃權。而且出資人的權利只是相對的行使,權利的行使不可能是絕對的。比如承租人要轉租,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根據相關法律,壹般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
風險3
即使開發商可以為投資者辦“小產權證明”,產權酒店的性質也決定了產權的依附性和模糊性。第壹,從功能上講,產權式酒店是壹種經營實體,具有綜合服務功能,除客房外,還包括餐飲、娛樂等配套設施。沒有這些配套設施,房間的獨立使用價值不大。二是產權酒店配套設施和使用部位的權屬屬性不明確。房間賣了之後,酒店設施歸誰所有,投資方還是開發商?其產權在法律上是模糊的。
風險4
由於產權式酒店產權的模糊性,投資者對開發商和酒店管理公司有壹定程度的依賴。投資人對管理不滿意的酒店管理公司很難更換。如果投資者執意與酒店管理公司解除租賃關系,產權式酒店的管理往往會陷入開發商和酒店管理公司的“地下”運作。
風險五
正是由於產權酒店的產權依賴性,如果酒店經營不善,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的個人酒店客房將很難轉讓。因為酒店必須整體經營,單個房間很難產生同樣的收入。這樣壹來,投資人的投資就很難全身而退,他們預期的“高回報”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酒店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