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2.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應引用法律條款;《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壹)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壹條規定情形的;(二)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被派遣勞動者返回後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壹)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壹條規定情形的;(二)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被派遣勞動者返回後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