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1.具有戶籍並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有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職業:
1,公務員系統,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CPPCC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和參軍入伍;
2.司法系統,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人民法院書記員、人民監督員、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公證員、司法鑒定人;
3.機構、教師、醫生、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記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破產管理人;
5.保險、證券專業,期貨從業人員,證券公司風險管理人員,精算師,保險營銷員,證券從業人員,拍賣師,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6.其他職業:導遊、從事民用安全用品生產、銷售、采購、運輸、爆破的人員、註冊建造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測量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