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的器官是不同的。制定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做的,制定法規可以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做的,也可以是部級主管機構做的。
法律效果不壹樣。在中國,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並由主席簽署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壹般稱為“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效力壹般高於法規,在實際審判和操作中以與法律相沖突的法規為準。
空間有效性是不同的。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個地方生效,其他省市沒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在中國人的範圍內。
調整範圍不同。法律的調整範圍可以涉及許多方面或內容,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壹般是社會生活的壹個特定方面或壹個特定內容。
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國家總體工作安排,擬定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與NPC常務委員會的項目相聯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跟蹤國務院各部門實施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