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養老機構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登記,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管。
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優撫、失能、經濟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和運營養老機構。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
第八條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