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律師由當地司法局和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中心指派的律師主要是為壹些沒有經濟和勞動能力的人,代理涉及追討贍養費、工傷賠償等訴訟事項。這些律師接受人民的委托,免費幫助他們打官司。
中國的法律援助有以下特點: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由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服務費,法院向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