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的情形:
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新罪或者漏罪的;
2、試用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的;
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根據我國法律,暫緩執行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分為兩種:
1,緩刑,即判處壹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和壹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距原判刑期五年以上。試用期內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試用期滿後不執行原判刑罰。
2.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
因為緩刑是把罪犯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改造,而不是關押執行,罪犯享有壹定的人身自由權,這種權利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即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因此,判決前被羈押的罪犯,判決後應“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應再羈押。
雖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規定了緩刑的執行期限,但在實踐中,壹些法院重視不夠,緩刑罪犯執行不及時,導致部分緩刑罪犯超期羈押的現象時有發生。
綜上所述,有期徒刑的緩刑執行是緩刑的第壹次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法行為的,緩刑考驗期滿後,視為刑期終結,不再執行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