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事實婚姻的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現實生活中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形式。在我國,雖然傳統習俗中存在事實婚姻,但從法律角度來說,未登記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再婚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再婚是指離婚或喪偶後與他人重新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再婚的前提是原婚姻關系已依法終止,即已辦理離婚手續或原配偶已去世。
在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的情況下,從法律上講,雙方並沒有形成有效的婚姻關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壹方或雙方有權與他人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即復婚。
但需要註意的是,事實婚姻期間雙方有子女的,在解除這種關系時要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和教育問題,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處理建議
對於事實婚姻但又想復婚的當事人,建議先辦理與原伴侶解除關系的手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然後依法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建立合法婚姻關系。
總而言之:
在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雙方沒有形成有效的婚姻關系,因此有權與他人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即復婚。但在再婚前,要妥善處理好與原伴侶的關系和孩子的撫養問題,以維護各方權益。同時,為保護自身權益,建議雙方盡可能依法辦理結婚和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5條規定:
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
第8條規定: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都必須親自去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5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