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業有權占用公共* * *面積出租嗎?
物業無權出租公共場所。物業要出租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必須經多數業主同意,由業主決定,出租公共場所的收益也應歸業主所有。
公共場所包括建築走廊、電梯、道路、公園綠地等,這些公共場所屬於全體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只接受委托對小區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權代替業主擅自處置公共* * *場所,包括私自出租公共* * *場所。
所以,如果業主覺得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人擅自使用了業主的壹部分,不管是改變功能還是進行經營活動,但是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那麽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即使物業得到了業主的認可,利用小區的公共空間進行壹些經營活動。那麽收入也歸小區業主所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開收入。
壹、物業要占用公共用地怎麽辦?
1.物業要占用公共用地,需要業主委員會同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第274條(道路所有權之歸屬)建築區劃內之道路,除城鎮道路外,屬於所有權人。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二、業主可以隨意占用公共樓道?
業主不允許隨意占用公共走廊。公共走廊屬於業主使用的部分,其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根據相關規定,業主不違反規定占用公共走廊,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予以勸阻、制止,並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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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