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稅按提供的服務收入的5%繳納;
2.按照17%、6%、4%的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分別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小型生產加工納稅人、商業企業納稅人)。
3.城建稅按營業稅和增值稅之和的7%繳納;
4.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和增值稅之和的3%繳納;
5.地方教育附加按營業稅和增值稅之和的2%繳納;
6.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蓋章;賬本按5元/本(每年開賬時)繳納;每年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壹年全額繳納,以後逐年遞增繳納);
7.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不同,XX元/平方米);
8.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9.車船稅按車繳納(各地規定不同,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
10.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後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0元(含)以內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18%,30000元至65438+萬元(含)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7%,65438+萬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33%(註: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