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必然導致貧富差距和利益的多樣性,從而導致社會價值觀的明顯差異。因此,我們所面臨的“和諧社會”問題必然是壹個基於現實中多維利益沖突和道德沖突的和諧問題。
法國社會學家塗爾幹曾說:“在壹個利益嚴重分化的社會裏,和諧必須由壹種能夠支配和控制利益對立的力量來促進、維護和保障。這是法律,也只有法律。
我們原則上同意塗爾幹先生的觀點,但不排斥任何其他有助於構建和諧社會的相關要素,如先進的道德觀念、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進的生產力和先進的文化等。但是,我們應該承認,在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各種力量中,我們主要依靠的是法律,充分體現民主、充分體現人民基本權益、能夠真正“依法治國”的法律,而不是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依靠道德力量。我們繼續闡述我們的觀點:
我們並不排斥道德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如提供精神動力、營造輿論環境等,但與法律相比,法律發揮的作用更大。
首先,道德是分等級的。第壹個層次,既不害人,也不害人;這是最起碼最起碼的要求;第二個層次是為了自身利益或私利的互利行為,這是壹種普遍要求;第三個層次是利益他人,無私奉獻,這是最高的理想。不知道其他辯手準備以什麽水平的要求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標準?法律是以第壹層次和第二層次的道德要求為指導原則的行為準則。其次,道德不穩定。是個人發自內心的感受和選擇,是個性化的實踐。不僅內涵不穩定,維護也不穩定。依靠不穩定的東西來構建和諧社會,顯然是不明智的。
第三,道德沒有強制力,而法律有強制力,可以強制糾正或懲罰違法行為。道德只能靠輿論的支持和內心的自我約束。社會和諧的基本標準是行為的和諧,即人們可以保留思想的多樣性,但在基本行為方面,必須符合統壹的行為準則。顯然,沒有強制力的道德很難承擔如此重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