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財產可供執行”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律淵源
執行期間,經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的規定,決定中止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雖有壹定財產,但不適宜執行的,應當認定為無財產可供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
二是“無財產可供執行”與“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語法辨析
在“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句子中,“可供執行”作為補語,補充前賓語“財產”的使用範圍。這句話可以理解為:1,沒有任何財產,當然不能執行;2,有財產,但根據具體情況不可執行。
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壹句中,“可供執行”作為定語,限制賓語“財產”的使用範圍。這句話可以理解為:前提是必須有財產,但財產不適合執行。
這兩個句子因為語序不同,意思也不壹樣。
第三,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
1,“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用。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通過申請被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人民法院依職權查詢等方式,發現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或者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但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財產的,應當認定為無財產可供執行,中止執行程序,直至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2.“無可執行財產”的適用。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但該財產不適合執行的。比如,被執行人有經營生產設備、經營車輛和預期財產利益。雖然他暫時不能履行義務,但應該給他延長時間。如果此時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將失去收入來源,甚至造成巨大損失,完全喪失清償能力,這與現代和諧執行理念背道而馳。因此,應當建議或者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或者采取臨時查控措施。經申請人同意,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適用執行保障程序。
第四,總結
兩句話看似沒什麽區別,只是因為語序不同,包含的意思大不相同。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和法律文書的“兩評”中,提出類似的問題,以便相互交流探討,提高專業水平。人民法院在審判、制作卷宗、文書寫作中,對語言的掌握應當規範化、標準化、精細化。要求越嚴格,越有利於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提升,促進人民法院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