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教育權;
3.生命健康成長的權利;
4.受保護的權利;
5.肖像權;
6.名譽權;
7.財產保護權;
8.隱私權;
9.榮譽權;
10,版權所有;
11,同等對待;
12,拒絕不合理勞動權利;
13,民事活動代理;
14,休息娛樂權;
15,人身自由之類的。
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1.生存權:所有兒童都有生存權,有權獲得盡可能高標準的醫療服務;
2.保護兒童免受歧視、身體和性經濟剝削和虐待、戰爭、遺棄和忽視;在兒童需要時,隨時提供適當的護理或康復服務;
3.發展權:包括接受各種形式的教育(正規和非正規),為兒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會環境,以滿足他們在發展過程中的生理、心理和精神需求;
4.參與權: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包括兒童對影響他們的任何事情發表意見的權利。
5.每個兒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權,所有國家都應盡力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6.每個兒童從出生起就有權獲得姓名和國籍;
7.尊重兒童保持其身份的權利,包括法律承認的國籍、姓名和家庭關系,不受非法幹涉;
8.法院、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9.各國應允許入境或出境,以方便家庭團聚;
10.各國應采取措施,制止向國外非法轉移兒童,並防止他們返回自己的國家;
11.確保有能力做出自己決定的兒童有權就影響他們的所有事項自由表達意見,並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成熟程度適當考慮他們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