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對孩子負有監護責任。監護責任是指只要孩子在幼兒園發生了傷害事故,不管幼兒園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過錯責任是指如果孩子受到傷害或者對他人造成傷害,幼兒園有過錯需要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保護幼兒園兒童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是幼兒園和兒童家長的共同願望。但事故的發生是有各種原因的,無論是幼兒園還是幼兒家長,都應該學會運用法律手段妥善處理。幼兒家長要註意收集幼兒園有過錯的證據,幼兒園也要收集自己盡到了法定義務的證據。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在訴訟或調解中占據主動。
幼兒傷害事故發生後,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幼兒園(包括教師)可能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類型的法律責任,其中民事法律責任是主要的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民事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幼兒人身傷害事故壹般是由於幼兒園的侵權行為,導致幼兒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原則上是基於各國民法中的故意或過失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外學習、生活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