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過程
1.申請:申請人需向當地派出所或戶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檢查:公安機關會對申請人的實際住所進行檢查,確保申請人確實居住在申請地址。
什麽是戶籍人口和常住人口?
1.登記人口是指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戶口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人員。不管他們出去不出去,不管出去多久,只要在某地有戶口,就是那個地區的戶籍人口。戶籍人口壹般通過公安部門定期的月度或年度統計報告獲得。
2.常住人口是指在壹定區域內實際居住了壹定時間(半年以上)的人口。根據普查和抽樣調查的規定,它主要包括:
(1)具有本地戶籍在當地居住的人口(包括具有本地戶籍且外出未滿半年的人口);
(二)戶籍在外地,但在當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員,或者離開戶籍地半年以上,在調查時在當地居住的人員;
(3)調查時在當地居住,但沒有在任何地方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如持有戶籍證明、出生證明、出院證明、勞動教養釋放證明等尚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就是所謂的“口袋戶口”。
綜上所述,從法律上講,戶口是常住戶口,但是如果妳在外面工作,有居住證,居住證上的地址屬於常住戶口。常住戶口是我國戶籍制度決定的壹種稱呼。
法律依據:
戶籍管理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