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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文字法頒布時間

2000年6月31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於2000年6月365438+10月31日頒布,2006年6月31日施行。

它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關於語言文字的法律,確立和規範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這部法律的頒布,把語言文字的使用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這部法律的頒布有利於促進現代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有利於促進地區和民族交流;有利於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有利於實現語言的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

這部法律的頒布,將對國家統壹、民族團結、經濟文化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產生深遠影響。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的背景;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語言文字工作。20世紀50年代,毛澤東、周恩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對語言文字工作作出了壹系列指示。1986以來,語言文字工作進入了以規範化為標誌的新時期,在推廣普通話、社會用字管理、中文信息處理等方面創造了壹些新經驗,各地頒布了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糾正社會用字混亂、推進依法管理語言文字奠定了基礎。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壹步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語言文字的應用仍然滯後。只有制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把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科學有效的管理。

20世紀90年代,NPC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了大量關於語言文字的議案和建議,語言文字工作無法可依的局面亟待改變,語言文字立法迫在眉睫。1996 10 10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NPC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同意由NPC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列入6543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1997 1月,語言文字法起草工作正式啟動。2000年6月365438+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次年6月65438+10月開始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國家語言文字的規範和健康發展,使國家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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