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
1.被逮捕或拘留的囚犯必須在24小時內接受審訊;
2.偵查中被告人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少數案情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3.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4.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二。不可上訴的情況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