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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遲到員工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班遲到肯定是每個公司都禁止的,但不知道有多少公司會妥善處理這個問題,並將其納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如果只是禁止,而沒有包含在解除條款中,恐怕公司很難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下班後由於各種原因,遲到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壹次,有些單位會對遲到進行罰款。這個罰款是否合理,《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我給妳總結壹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遲到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妳理解《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遲到的規定。

壹、《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班遲到肯定是每個公司都禁止的,但不知道有多少公司會妥善處理這個問題,並將其納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如果只是禁止,而沒有包含在解除條款中,恐怕公司很難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因為違反禁令的後果有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解除合同等多種,違反禁令不壹定意味著解除。

即使解散條款中寫有“其他公司不能容忍的行為”,在法律上也很難找到依據,很難認定這種行為屬於兜底條款。所以在規章制度中,列出哪些行為分析屬於壹般違紀、嚴重違紀、嚴重違紀,然後規定幾種壹般違紀屬於嚴重違紀,幾種嚴重違紀屬於嚴重違紀,形成壹個梯度。當員工的違紀行為從量變到質變,即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時,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方法主要解決了部分員工無大錯小錯,企業卻束手無策的問題。

第二,逾期罰款

用人單位必須有考勤卡或其他證據作為證明員工違紀事實的基本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合法有效。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三個要素: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已經向工人們宣傳了。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要求,才是有效的、可執行的規則和制度。

此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工部:工人有權提議改變制度。“如果認為用人單位關於遲到的規章制度不合適,勞動者有權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可以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但不代表可以罰款。《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公司的規定只是更嚴格而已。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否有相關規定,無法認定罰款違法。如果員工對處罰有異議,可以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對遲到的規定不明確,各種法律對遲到的罰款也沒有明確規定,沒有規定可以罰款或者不能罰款。因此,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做出明確約定,並保證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符合相關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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