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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扣押的法律後果

過度扣押的法律後果如下:

1,扣押的標準處理:

(1)當事人可以對法院過度查封提出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法院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以判決確定的債務數額的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過該數額;

(2)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法院處理扣押的財產;

(1)庭審中,權利人申請變賣被查封、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被查封、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可以在判決、裁定生效前依法變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三)作為證據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貨幣、有價證券等,應當隨案移送;

(四)第壹審判決、裁定宣告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5)對於不適宜轉移的對象,應根據情況分別審查以下內容:

壹、大宗、不便攜帶的物品,是否由查封、扣押機關隨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單,並附原始照片和存放手續,註明存放地點等。;

b、易腐、發黴和難以保管的物品,在查封、扣押機關變賣後,是否將原照片、清單、憑證(復印件)隨案調價處理;

c、槍支彈藥、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禁品和危險品,在扣押後,扣押機關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將原照片和清單隨案移送;

6.上述實物不宜轉讓的,應當依法進行鑒定評估,並審查是否附有鑒定評估意見;

7.被查封、扣押的貨幣、有價證券未被轉移的,應當查驗是否附有原始照片、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8.庭審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其歸屬,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扣押財產的期限:

1,查封期限不超過兩年;

2.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延期應當經原作出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期限屆滿前五日內,應當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續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綜上,案件重大復雜,確需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前五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每次續封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封存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封存自動解除。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信決定告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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