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管理、財務、物資、機要檔案等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掌握。
持因私普通護照的勞動者出國政審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國有和集體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負責政治審查,並出具政治審查材料。
(二)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失業人員,由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政審,街道經辦辦公室出具政審材料。
(三)農民、漁民、牧民、個體勞動者由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四)鄉鎮企業職工由主管部門進行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上述外派勞務人員的政審材料交相關外派單位審核,外派單位出具政審材料。第五條外派單位在為境外勞務人員辦理普通護照時,必須向公安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出國申請護照和簽證項目清單。
(2)出國批準文件。
(三)出國人員的政審文件。
(四)外派單位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5)相關國家和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許可文件。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應當嚴格控制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等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配偶及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依法被認定禁止出國(境)的領導幹部,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