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案情簡介
2065438+2003年9月,劉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月薪1600元。他在幾個工作場所當過保安,但保安公司從未為劉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劉多次要求保安公司還款,保安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劉考慮到不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他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所以他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談判。
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於2017年6月向保安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後,劉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無法辦理失業保險。
劉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被拒,於是來到沈陽市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
治療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當向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分析和評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保安公司沒有為劉繳納社會保險費,劉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備條件之壹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本案中,保安公司從未為劉某繳納過失業保險,導致劉某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當賠償劉某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損失。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人民網-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該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