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又稱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時取得或者填制的書面憑證,用以記錄或者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者完成。它不僅可以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還可以用來明確經濟責任。它是會計工作的原始數據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法律效力的憑證。各種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單據,如工單編號、購銷合同、采購申請單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作為記賬依據。
原始憑證所列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即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法規和制度的要求;原始憑證所列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偽造憑證。
原始憑證要求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寫,不得遺漏或遺漏;必須符合手續完備的要求,相關部門和經辦業務的人員應認真審核,簽字蓋章。
單位制作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他指定人員簽名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字蓋章。
原始憑證應當按照規定填寫,文字應當簡短,字跡應當清晰易辨,不得使用國務院尚未公布的簡化字。文字和數字的金額必須壹致,並填寫在說明書中。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在數字中的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在數字中的數字中的數字中的數字在數字中的數字 圖中的數字圖中的數字圖中的數字圖中的數字圖中的數字圖中的數字圖中的數字圖中的數字圖中的數字圖。 字裏金額用漢字“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拾、百、千、千萬、元、角、分、零、整”,都是用正楷或行書寫的。如果大寫金額前未印“人民幣”字樣,應加“人民幣”三個字。如果數字金額為¥1008.00,則大寫金額應為“壹仟零捌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