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的老人不能被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已滿70周歲的,看守所不予接收拘留,並出具拒絕接收拘留通知書,告知拘留決定機關;羈押後發現的,看守所應當立即發出通知書,建議另行處理,並通知羈押決定機關。
被羈押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看守所不予接收羈押,並出具拒絕接收羈押通知書,通知羈押決定機關:
1,16周歲以下或70周歲以上;
2.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
4.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5.不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6.羈押後發現被羈押人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看守所應當立即發出進壹步處理建議通知書,並通知羈押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看守所。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
1.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刑事拘留3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即最長為37日;
2.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
3.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在我國,它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拘留的強制措施。適用於犯罪後立即準備、實施或者發現犯罪,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看見的人指認他是犯罪,並且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6.在當代社會,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還是有本質區別的。比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違反行政法律規範采取行政拘留等相關措施的,此時屬於行政違法行為,特殊情況下不會實施行政拘留措施,比如滿壹周歲。
綜上所述,70歲以上的人是不能拘留的。按照我國的法律指引,無論多大年齡,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壹開始肯定是違法的情況,但也有特殊情況,所以不會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