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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聘用與合同制的區別

法律分析:1,法律依據不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通知》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壹方面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另壹方面包括勞動者。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事業單位,另壹方是勞動者。3.不簽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壹樣。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未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4.試用期不壹樣。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聘用合同試用期可為12個月。5.雇主有不同的懲罰權。在勞動合同主體上,雙方法律地位相同,壹方不處罰另壹方。在聘用合同主體關系中,聘用單位可根據受聘人員的錯誤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行政處分。6.解除合同的要求不同。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事業單位條例》中沒有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7、合同期滿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行聘任制意見的通知》並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8.不同的管理和監督部門。根據各部門職能分工,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除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事業單位還分不同類型,由不同部門管理,學校由教育部門管理,醫院由衛生部門管理,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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