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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社會援助醫療的條件

社會援助醫療報銷的條件如下:

1,無勞動能力又無扶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人員,即“三無”人員;

2、因自然災害造成傷害的農村災民;

3、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有困難的城鎮特困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失業人員、60周歲以上的傷殘失業老年人和16周歲以下的傷殘失業未成年人;

5、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和老年烈士等重點優撫對象;

6、其他經過各種救助後,自費醫療費用仍有困難的貧困人員。

社會救助醫療報銷流程:

1、低收入低收入邊緣家庭申請醫療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城市貧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表》,由居委會調查核實、張榜公示,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2、低收入邊緣家庭的認定可與醫療救助申請同步進行;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助的尿毒癥透析患者和器官移植抗排斥患者,應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表;

3.患者將上述資料提交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所,由鄉鎮民政所匯總後提交縣醫保局醫療救助窗口審核報銷。申請救助審批資金發放時限壹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

4、醫療救助金由街道辦事處發放給救助對象;

5.低收入和低收入群體先按參加的醫保種類報銷,其余可以申請醫療救助,即報銷60%。

綜上所述,個人根據自身情況,向鄉村振興部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街道或鄉鎮社會事務部門提出救助身份認定申請。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由縣醫療保障部門對被認定為符合醫療救助資格的參保人員符合救助條件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65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贍養。

第二十九條

醫療援助采取以下形式:

(壹)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狀況確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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