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再審申請被駁回,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法律中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下壹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關裁定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利益的,可以提出抗訴;
2、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開展程序,對符合條件的法院判決或裁定提出監督意見或抗訴:
(1)滿足的條件是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受理再審申請和作出判決、裁定仍有錯誤的。
3.申請再審被駁回的,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提審或者指令有關人民法院再審。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在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定或者判決書、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有在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如果發現內容確有錯誤,有權將有關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可以申請再審的案件有: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
11,未傳喚,缺席判決;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