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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冒名頂替我簽字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冒充我的簽名,我不用承擔簽名的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認後,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代簽是代理人的行為。如果我不知道,我無權代理,也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我知道是別人代我簽名而沒有否認,或者是我追認的,簽名對我有約束力,我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應該屬於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偽證罪等等。如果用假明星簽名出售,可能構成妨礙作證罪、票據詐騙罪等。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等相應的金融詐騙。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壹)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

(2)在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下: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在形式上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詐騙的內容是在特定的情況下,被害人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不管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以上內容,都是詐騙。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與案件重要的情況有利害關系的;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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