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歸還財產。財產返還是行政機關將非法占有或者控制的被害人的財產返還給被害人的壹種補償方式。
3.恢復到原來的狀態。恢復原狀是對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分割或者損害財產而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壹種補償方式。有可能恢復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負責修復,使財產恢復原狀。恢復原狀的條件主要包括:
(壹)需要有被害人的請求;
(二)侵權行為完成前信息的原始狀態;
(三)侵權後能夠恢復原狀的;
(四)恢復原狀的補償符合法律規定,不會造成違法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六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計算賠償,分別從造成身體傷害、殘疾、死亡三個方面規定賠償標準: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和傷殘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程度確定。部分傷殘的最高金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殘的最高金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支付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關於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支付至18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