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美國法律是如何界定賣淫罪的,什麽叫做賣淫?在美國,除了內華達州,其他州都是禁止妓女從事公開賣淫的,所以在美國從事色情行業的人很多都屬於暗娼。美國是壹個開放的社會,人們不太在乎性,但大多數居民仍然認為色情是不道德的。因此,美國法律對賣淫、嫖娼、操縱他人賣淫行為處罰嚴厲,賣淫罪名的成立也不要求男女之間有直接的性行為。
比如美國加州的法律規定,如果被告同意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並同意以金錢作為交易手段,進而做出進壹步的行為,則構成賣淫罪。所以美國警察主要是取證掃黃。只要小姐同意以金錢換取性,就構成賣淫罪,不需要真刀真槍才算賣淫。如果執法人員試圖抓妓女,後果會很嚴重。有壹次,壹個警察去勾引壹個小姐,小姐還很機智的問這個帥哥是不是警察來釣魚的。警察哥哥理直氣壯地說,我不是警察。然後小姐邀請警察哥哥上床,這個哥哥真的很沒禮貌。性交後滿意,她告訴小姐她是警察,然後逮捕了小姐。這位小姐怒了,原來妳是警察。先是騙我說她不是警察,然後她就霸占了我媽的身體,最後她說她是個妓女。壹怒之下,小姐起訴了警察,結果警察被開除,要負失職責任。
美國法律對色情、賣淫罪的定義比較寬泛,定罪標準也很低。所謂性服務,除了性關系外,還包括用手或嘴觸碰他人私處。只要有小姐口頭同意客人以金錢換取性服務的要求,或者主動詢問客人是否需要額外的性服務,就構成色情和賣淫罪,最高可判6個月監禁和65438美元+0,000美元罰款。對於移民來說,如果有兩次以上的賣淫記錄,移民局將拒絕任何調整身份的申請。至於安排或經營賣淫的被告,法律把這些人視為強迫賣淫者,所以處罰非常嚴厲,通常定罪後會被判處三到六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