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中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2000年5月29日165438+10月30日通過的《跨國收養中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公約》的“序言”規定:“本公約簽署國認識到,兒童應在充滿幸福、愛和理解的家庭環境中成長,以促進其人格的完善和協調發展,呼籲每個國家采取適當措施,使兒童能夠繼續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顧,並以此為優先事項,認識到國際收養可以為在其原籍國找不到合適家庭的兒童提供永久的家庭便利。認識到有必要采取措施,確保在兒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其基本權利的基礎上進行跨國收養,並防止誘拐、販運或買賣兒童,我希望將為此目的制定同樣的規則。”中國民政部作為指定的中央機關,負責本公約規定的任務。
收養協議目前,中國通過簽署雙邊協議的方式,與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島、丹麥、愛爾蘭、比利時、芬蘭、荷蘭、新西蘭、新加坡、澳大利亞、意大利等17個國家建立了跨境收養協助關系。
●中國法規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的收養法律法規陸續頒布。例如,1992年4月1日生效,1998年10月4日經中國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及所需證件、證明材料的規定》,5月25日起施行,1999。
註冊部門和公證認證要做的
●在中國內地辦理收養登記的部門收養人雙方都是華僑,應當到被收養人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辦理。收養人壹方或雙方為中國籍的,應當與內地收養人訂立書面協議,並親自到省級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法修改前,收養關系自公證之日起成立)。
●華僑在居住國要求的公證認證華僑在中國大陸收養子女,應向中國收養中心提交申請表,以及居住國國有權威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民族、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受過刑事處罰、家庭情況報告等證明材料。材料需經所在國外交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所在國針對華人的公證認證華人在中國大陸收養兒童,應通過所在國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提出申請,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齡、國籍、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家庭情況報告、同意收養兒童的證明等。此材料需經所在國外交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再經我國駐外國使領館認證。
●中國大陸華僑辦理公證認證收養關系壹方或雙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向大陸涉外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收養公證,再經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並根據需要經公證使用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