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履行職責的內容和程序有詳細的規定,是公安機關行使職權的基礎。因此,公民有義務尊重和監督公安機關及相關公權力行使職能。對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法律要求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壹方或多方當事人提供的口供。同時,嚴禁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收集證據,包括證人證言,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鑒於筆錄只是單方提供的壹種言詞證據,壹般來說,只有言詞證據不能定罪。壹些冤假錯案也是當時過於註重言詞證據造成的。所以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相關技術水平的提高,對筆錄等證據的要求也會有所不同。具體的法律規定,比如在調查的時候,如果所做的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應當允許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如果拒絕簽字,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要求。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扣押人、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對該過程進行記錄和錄像。
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第壹百九十九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人民警察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按指紋。
第二百零六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實。那些不識字的人應該讀給他聽。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訊問筆錄所列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調查人員和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七條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逐頁在親筆供詞上簽名、按手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在首頁右上方寫上“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