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涵蓋項目開發、信用評級、項目評估和風險監控等關鍵環節。
(1)項目開發。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債權投資計劃的項目經理,組織項目發起、盡職調查、交易結構設計、業務談判、後續管理、資金回收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2)信用評級。專業管理機構內部信用評級人員應開展現場和非現場調查,獲取全面、真實、客觀的信息,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提出投資意見,持續評價償債主體的資質狀況、還款來源的穩定性、可靠性和充足性以及增信安排的有效性。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內部信用評級,減少對外部信用評級的依賴,通過內部信用評級確認外部評價結論,實質性判斷風險程度和信用質量的變化。
(3)項目評審。項目評審人員應對項目的合法合規性、經濟效益、資金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增信安排等進行綜合評價和評審,充分揭示項目風險,形成評審結論,並向項目評審委員會提出明確的評審意見。
(4)風險監控。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債權投資計劃總體負責人和各環節負責人的機制;風險管理部應確定項目風險管理責任人,對債權投資計劃的運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加強後續風險管理和預警,做好跟蹤檢查和監控,評價相關責任人的履職情況,及時提示風險並提出整改建議。風險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保持獨立性,不受投資管理和投資評估決策部門的幹涉。
第四十六條專業管理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制定債權投資計劃的業務計劃,審批和監督業務開展,建立定期審查和評估機制,並承擔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
第四十七條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應當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設立和履行職責無關的費用;不得發起設立或者運用債權投資計劃,不得與相關當事人進行利益輸送、利益輸送或者獲取委托職責以外的額外利益的交易。不得通過降低費率標準、打折或變相打折等方式進行惡性競爭。
第四十八條債權投資計劃存續期間發生異常、重大或者突發風險事件,專業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啟動風險處置預案,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獨立監事等相關當事人和中國保監會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