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貴州省人社廳《貴州省關於貫徹落實新修訂意見有關問題的意見》(黔人社廳發[2011]27號)規定,黔西南州職工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10元/天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時,以黔西南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工傷保險基金支付6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2至6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關於貫徹新修訂意見有關問題的意見》
任倩社廳發[2011]27號
六、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26個月,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傷殘等級最高為36個月,最低為11個月;六級傷殘最長26個月,最低8個月;7級傷殘最高12個月,最低4個月;八級傷殘最高9個月,最低3個月;9級傷殘最長6個月,最低2個月;10級傷殘最高持續3個月,最低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