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六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珍惜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阻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二條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九條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壹條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上繳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並登記。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上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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