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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法查明外國法律內容的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

問:中國壹家公司與壹家外國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是在巴拿馬簽署的。合同約定中國公司向外國銀行借款500萬美元,年利率為65,438+05%,期限為三年,到期還本付息。根據合同,如有爭議,將選擇中國的法院進行訴訟,適用巴拿馬國家法律。三年後,中國公司未能償還到期本息,構成借款合同違約。因此,該外資銀行向中國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在華公司立即按照合同約定向該外資銀行返還貸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期間的滯納金。巴拿馬和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合同約定適用巴拿馬法律,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巴拿馬法律,法院也無法通過其他途徑查明。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法院會按照哪個國家的法律審理這個案件?答:中國法院應適用中國法律審理此案。當我國人民法院通過各種渠道都找不到本案適用法律——巴拿馬法律的內容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的意見》可以參照我國相應法律辦理。當沖突規則指導外國法的適用時,就涉及到外國法的認定問題。外國法內容的認定,又稱外國法內容的確定,是指壹國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規範,指定某壹外國法為準據法時,如何確定該外國法的適用。”“法官懂法”是壹句古老的諺語,但實際上各國的法律差異很大,法官不可能了解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當沖突規範將涉外民事案件的適用法律指定為外國法,而法院和法官又不知道該國法律的具體規定時,就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和方法來查明和確定該外國法的內容。了解外國法律有三種途徑:1,當事人舉證。他們並不把外國法律看作是法院應該主動適用的法律,而是把外國法律看作是當事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而引用的事實。外國法律是否有相關規定及其內容必須由當事人舉證,法官沒有依職權查明的義務。2、法官依據職權查明,無需舉證。他們視外國法為法律,認為法官應當懂法,主張由法官負責調查和認定,當事人沒有舉證責任。3、法官依職權查明,但當事人也有協助經濟的義務。這種做法更註重法官的調查,當事人的證據可以被確認、限制或拒絕。壹國法院找不到應適用於沖水能力規範的外國法內容的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第壹種方式是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這種做法源於外國法律被視為“事實”的理論。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之壹——外國法律不能確定,其訴訟請求就不能成立。二是適用法院地法。這是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的原因各不相同。有人認為,既然無法查明外國法律,那麽法院地法就是法官最熟悉的法律,也是唯壹適用的法律。有人認為,既然無法查明外國法,就應該推定外國法與法院地法相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經濟合同法適用若幹問題的解答》中的意見,如果適用的法律是外國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明:1。由雙方提供;2.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3.由該國駐華使領館提供;4.中外法律專家提供。如果不能通過上述途徑認定,可以參照我國相應法律處理。本案中,合同當事人約定適用巴拿馬法律,法院不了解巴拿馬相關法律,且巴拿馬未與中國建交,因此當事人無法提供。在我國人民法院通過各種渠道都找不到巴拿馬相關法律的基礎上,我國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審理了該案。(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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