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以保證選民或代表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選舉的民主權利。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個選民不得接受超過3名代表。
直接選舉以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有效,選舉以投票結果為準。候選人只有獲得選民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
在間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代表名額應當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十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期間應該有壹個秘密寫選票的辦公室。
選民不識字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第四十五條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不能確定獲勝者的,應當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按照第壹次投票所得票數的順序和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壹個人,候選人應該是兩個。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壹;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另行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