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員工可以拒絕公司的強制調崗,這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雇主必須首先與雇員達成協議。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崗位,且該崗位調整合理,不具有處罰性質,不降低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具有關聯性,則該崗位調整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企業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仍應遵守以下規則:
1.崗位調整必須充分合理,調整後的崗位應與調整前的崗位相關聯。比如把銷售經理調到銷售主管可以認為是合理的,但是把財務經理調到銷售崗位可能就不合理了。
2.勞動者調動工作後,能夠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能,用人單位還應負責培訓教育,使勞動者適應新的工作。
3.調整前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說明義務,做到有理有據。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