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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範圍

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範圍:

1,因瑣事與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發生糾紛引起的;

2.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行為造成的;

3.其他比較容易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的情況。

無法調解的案件範圍:

1,雇兇殺人傷害他人;

2、結夥鬥毆或其他滋事;

3、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的;

5、雙方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針對對方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6、在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逸的;

7.其他的不適合調解。

治安調解的程序是:

1.調解前,應當對案件進行詳細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向雙方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批評教育雙方,宣傳法律。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內容,達成調解協議、依法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未達成協議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4、是詢問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

綜上所述,第壹,並不是所有由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都要先調解,也就是說調解不是處理此類案件的必經程序;二、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賠償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調解: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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