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中,適用於學校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如下

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中,適用於學校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如下

法律分析:1,學校責任原則的過錯推定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案件過錯推定原則的確立,將增加學校的舉證責任,有利於學校更好地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責任,有效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合法權益。

2.學校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明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過錯責任原則,強調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過錯要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即要求校園內受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證明學校未盡到註意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具體需要從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保護、疏於管控監督四個方面來證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的人身損害和因第三人責任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 上一篇:越南的邊貿和走私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車禍理賠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