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辭退員工的條件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3.服務態度差,經常和顧客吵架或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4、不服從正常調動。
5.貪汙、盜竊、賭博和貪汙還不夠刑事處罰。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二、常見的不當辭退常見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很多企業在辭退員工時沒有透明度,被辭退的員工莫名其妙的離開;管理者因個人恩怨解雇員工,公布個人恩怨;
2.克扣被辭退人員的工資時有發生,尤其是在私企、民企;
3.很多管理者為公司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可能因為壹點小錯誤就被辭退;被辭退者離職後,經理隨意責備被辭退者。
4.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等被辭退。
3.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壹)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並通過法定程序辭退職工;
(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辭退職工;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時辭退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