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丁的情況下,他的舊洗衣機壞了,他去孟經營的維修部修理。雙方約定10天後,由丁支付洗衣機款。10天後,丁去維修部拿洗衣機,孟讓他交維修費260元,並給他看了更新後的零件和維修價目表。丁認為修理費太高,拒絕付款。於是,孟扣押了洗衣機。此後,丁壹直沒有索要洗衣機,也沒有支付修理費。半年後,丁某將自己的空調送去300元,其中孟某讓他支付空調修理費,加上之前的洗衣機修理費260元,還有560元。丁為空調支付了300元,但認為洗衣機的修理費可以由洗衣機賠償。孟說洗衣機太舊了,沒人買。後來,孟將洗衣機還給丁,扣押了空調,並告訴丁,壹個月內不交洗衣機修理費260元,就把空調賣了還債。雙方相持不下,丁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判決,孟因洗衣機修理費問題無權留置丁某的空調,應當將空調返還給丁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孟對丁的空調是否有洗衣機修理費的留置權。留置權的主要功能是通過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權人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見,除雙方均為企業外,留置權的成立應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第二,動產留置權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
針對本案,首先,孟與丁之間存在兩個合同:洗衣機修理合同和空調修理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兩者之間沒有實質聯系,應分別處理。本案僅涉及洗衣機修理合同的法律關系,不應與空調修理合同混為壹談。其次,孟某當時留置洗衣機,合法行使留置權,但後來將洗衣機返還丁某。現孟某不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不能主張洗衣機修理費的留置權。故孟某扣押丁某空調的行為屬於非法扣押,應予返還。綜上,法院判決正確合理。當然,孟雖然不能行使留置權,但還有其他救濟方式。可以起訴丁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洗衣機修理費和逾期利息。如果丁未能按時支付費用及利息,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丁的空調或洗衣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