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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勞動法有哪些規定?因病不能上班,可以向公司申請辭退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向公司申請辭退。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裏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原因,也包括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因為經營原因,比如困難、虧損或者業務收縮;由於市場條件、國際競爭和技術創新引起的工作條件的變化,也可能導致工人數量的減少;後者是因為原能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采用自動化或新的生產技術後不能勝任,或者因為身體原因。本條規定了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根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且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這裏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工齡等情況可以享受醫療期和帶薪病假的期限,而不是勞動者實際需要病愈和工傷恢復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有權得到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但是,醫療期滿後,勞動者有工作的義務。勞動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換崗位,選擇其所能勝任的崗位。如果勞動者不能完成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就意味著勞動者不能履行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以便勞動者及時做好再就業的心理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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