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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怎麽離婚?

它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起訴離婚提供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法定代理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起訴離婚的法律分析: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順序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可以看出,監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中所列的順序確定的。配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壹法定代理人的,上述第(二)、(三)、(四)項人員無監護關系。成年人的二階監護人(父母)認為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而不能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訴訟中有兩種法律地位,要麽作為原告,要麽作為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其配偶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原告,其配偶將成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以上兩種情況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此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應當依法提起變更監護權的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剝奪配偶監護權,將自己變更為監護人。然後作為監護人以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為目的,依法提起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二階監護人(父母)可以應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的離婚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或理論界都沒有異議。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無行為能力人的婚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代理人無權就委托人是否離婚發表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是否離婚的判決。本案中,如果甲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監護人可以代為提起離婚訴訟;但乙方作為配偶,既是第壹監護人,又是另壹方。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應當先將甲方父母變更為甲方的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離婚訴訟。二、對於第二個問題:本案符合離婚條件。當然,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關系確實已經依法破裂為前提,只要上訴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應當準予。在這種情況下,A成了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B不但沒有積極治療,還和別人同居了,可以算是雙方感情破裂。不能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生活能力,需要有人照顧為由,否定對方離婚,從而剝奪或限制壹方的離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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