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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變更是情勢變更還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壹,表現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可以表現為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風暴,也可以表現為異常的社會行為,如罷工、戰爭等,而形勢變化只表現為社會經濟形勢的巨大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計劃的改變、物價暴漲、貨幣貶值等。

第二,連續性不同。壹般不可抗力的現象都是突發性、暫時性的,來的快,去的也快,比如地震、洪水,持續幾十天甚至幾個小時。但形勢變化的因素壹般是緩慢的、持續的,從變化開始就持續了,影響也持續了。比如國家政策的調整會持續很長時間(幾年甚至十幾年)。

第三,影響範圍不同。不可抗力不僅影響絕對法律關系(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繼承關系等。),從而導致侵權責任的免除,也影響相對法律關系即債權關系,從而導致違約責任的免除,而情勢變更只影響相對法律關系中的合同關系。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不可抗力是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免責事由,還可以引起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訴訟時效中止等法律效力,而情勢變更只引起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五,直接結果不同。不可抗力是指已經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合同無法履行。但是,情勢變更壹般只是導致合同履行的壹種顯失公平,即壹方繼續高價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只有在政府作為時才可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第六,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確切的證據,履行了相關的法定義務(如通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就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情勢變更發生後,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律作出判決,而不是自然引起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請求,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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